婚姻法复习
婚姻家庭法第一章:绪论一、 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 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绪论 123 一、婚姻的特征:、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 1.2.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 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 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a.b.c.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实现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教育职能。 123 四、婚姻法的特征:、适用上的广泛性;、内容上的伦理性;、规范上的强制性。 12 理由:、婚姻法涉及伦理性;、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 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 、婚姻自由(体现在结婚自巾和离婚自由两方面) 1) 要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2)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支付彩礼) ( 一夫一妻 2 、 1) 要求:禁止重婚; ( 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 ( 3 、男女平等 12) 注意: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原则在离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在离 ()( 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女方的照顾 4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等行为 5 、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 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 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 1 、行为能力和代理:(主体资格的限定性) 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 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 、形式要求:(要式性) 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 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 、无效和可撤销:(意思表示的局限性) 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