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安全实施办法
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
江苏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 准备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 定以下企业标准,应当在食品生产之前向省卫生厅备案。未经备案的 企业标准不得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 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江苏区域内任一企业向省卫生厅备案。该企业标 准备案时,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围内所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四条 企业开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 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备案企业标准,但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 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 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