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存在的行政及技术通病

设计文件存在的行政与技术通病今年,在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监督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以下行政与技术通病:一、行政部分(一)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规划许可证、用地证中的名称、单位不符,导致审查合格书中填写的名称

设计文件存在的行政与技术通病 今年,在施工图审查及施工监督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以下行 政与技术通病: 一、行政部分 (一)工程名称、建设单位与规划许可证、用地证中的名称、单 位不符,导致审查合格书中填写的名称、单位容易出错,使有关部门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验收、备案等手续时重复修改核实。 (二)获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属于整体设计修改的,工 程名称应改为###修改;属于局部设计修改的,应在修改图的图号中 加“修改”字样作区别,并注明原图作废,以免混淆。 (三)报建图不属于施工图送审文件,设计阶段只有方案、初步 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四个阶段,报规划许可、消防许可均需 初设或以上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 (四)报规划许可、消防许可批准的面积、层数、功能与送施工 图审查时的各项数据不同。 (五)未充分理解审图机构必审的内容及修改后需重审的内容。 按建设部134号令规定,审图机构的审查范围是: 1.强制性条文; 2.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 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六)某一专业作修改时,其他相关专业未作相应修改。 (七)部分企业为了获得建设单位的工程设计委托,违反规划许 可,在设计文件中标注的使用功能与实际的功能完全不同。 (八)大多数人员特别是一线设计人员对管理类法规文件学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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