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法律研究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法律研究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及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中国银行卡市场日渐形成,银行卡业务种类日益增多,发卡规模及刷卡金额也不断扩大。与此同时,有关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已成为一个广为关

15 第页共页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法律研究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及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中国银行卡市场 日渐形成,银行卡业务种类日益增多,发卡规模及刷卡金额也不断扩 大。与此同时,有关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已成为一个广为关注的问题。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规定的历史演进为了适应银行卡业务的发展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十几年间多次修改关于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性规定。1992 年,它颁行了《信用卡业务有关规定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龙卡 和信用卡可以进行购物消费,商业、饮食业、旅游服务业、交通运输 业、娱乐业单位中的特约商户可以向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这些 特约商户需要及时向发卡行汇总有关单据,清算信用卡购物消费资金, 并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的佣金(回扣)。其中的业务如果需要收单行 代理的,发卡行和收单行各得一半佣金(回扣),而佣金(回扣)的 比例则通过特约商户与发卡行签订的《办理建设银行龙卡协议书》来 确定。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取代了 前文提及的暂行规定。在该办法中,将特约商户改为特约单位,规定 了各商业银行的刷卡交易手续费标准,即人民币信用卡的刷卡费用不 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要求银行在信用卡章程中载明手续费的具体 标准及发卡银行与特约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强调发卡行不得随意降 低手续费标准。特约单位每日应向收单行汇总签购单和清算手续费用, 收单行接到各种单据后,与发卡行清算资金。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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