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桌球锦标赛竞赛规程
106年全國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 年9 月 28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60031234號函辦理一、宗 旨:為選拔優秀桌球選手,特舉辦本比賽。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106年全國桌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 年9 月28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060031234號函辦理 一、宗 旨:為選拔優秀桌球選手,特舉辦本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桌球協會。 四、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24日(星期一、二、三、四、五)。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五甲國小體育館(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二路424號)。 八、參加資格:凡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者得參加本比賽: (一)參加105年總統盃社會組桌球錦標賽之各隊選手。 (二)參加105年度全國桌球錦標賽之選手。 (三)參加106年度全國運動會各縣市桌球代表隊選手。 (四)國、高中參賽資格: 1.參加106年全國自由盃中學組獲得高中組團體賽前5名選手、 國中組團體賽前3名選手。 2.參加106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桌球項目高中組團體賽、個人賽 (單、雙)前四名選手,國中組個人賽(單、雙)前八名選手。 (五)15歲以上各級國手(15歲、18歲、成人國手、大專國手)。 (六)臺灣體育會桌球協會、臺北市體育總會桌球協會、高雄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新北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桃園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臺中市體育總會桌球 委員會、臺南市體育總會桌球委員會得推薦優秀男、 女選手各五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