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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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机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促 进公平竞争,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 定》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 <> 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 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县(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自身经营或控制的公共资源必须 在政府交易平台上,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市)本级拥有、控制或者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事业(国有企业、 集体)单位以及政府授权进行公共资源管理的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交易、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对全县(市)公共资源配置出现的重大问题的调研和协调。 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 构,与县(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主要承担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 工作,研究拟定公共资源入场集中交易的相关制度、办法,对相关职能部门及县(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履行职能、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建设和管理各类评委专家库,指导和协调 交易市场管理活动。 第六条为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 合作。县(市)发改委、财政、国资、审计、农业、建设、国土、交通、公路、水利、林业、 卫生、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各自的职责,执行国家及省、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性管理规则; (二)根据国家、省、市、县(市)有关规定,对相关招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进 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派员进驻交易现场实施监督; (三)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资评审制度,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进行标前预算和工程结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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