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制定本评价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山东省 工业和 信息化厅《加快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 (2021-2023) 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工业绿色发展, 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 为绿色 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 备用地集约 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 源低碳化的企业经 评价授予“德州市绿色工厂”(以下称市级 绿色工厂)称号。 第三条市级绿色工厂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 业自主 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 评价和管 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绿色工厂的 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对绿色工厂 进行指导和管理,共同支持企业创建绿色 工厂,形成协同推进的 工作机制。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级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一)企业在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 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高度重视绿色发展,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 负 责有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建设、培训教育、实施、考核及奖 励工作, 建立目标责任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