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
() 《沈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 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 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 务和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 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出租 汽车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 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市交通局根据公众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 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 施。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 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 第七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