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案情简介某市仪表厂聘请张某为其总工程师,张某在上任前提出需要解决住房问题,仪表厂遂于当年3月购买了位于该市海新村20号的205室房(三室一厅),租给张某使用,双方订立了
合同的解除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