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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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建招号 [2004]7 赣建招〔〕号修改 2005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省冶金、农垦建管站(办),南昌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 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 主题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有关厅(委、局)、各设区市招标办 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年月日印发 2004430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 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 <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七部委局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 >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执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系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的安装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系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 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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