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7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经第二十次 部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 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 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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