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甘肃省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管理,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 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必 须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是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独立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的市(地、州)、县(市、区)的征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指定 的部门征收。省、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 补偿费的征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征收部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征收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人。各类采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采 矿许可证的同时,应向登记发证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交纳登记费。企业缴纳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第二章征收与缴纳 第五条矿区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省属重点矿山企业由省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或由其委托市(地、 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