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建设执业师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山东省建设执业师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 为加强建设执业师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市 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信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用定义) 个人信用指建设执业师在注册和执业过程中的良好信用 和不良信用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建设执业师;各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经申请批准的有关机构、企业、 个人。 第四条(建设执业师分类) 勘察设计工程师类包括注册建筑工程师(一、二级);注 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结构工程师(一、二级);注册公 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 道工程);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 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注册城市规划师。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