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买卖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的解答
有关买卖合同假设干法律问题的解答 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约定期限内垫资供给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的 “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
有关买卖合同假设干法律问题的解答 当事人在钢材、水泥、混凝土等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在约 定期限内垫资供给一定数量的货物,并收取垫资期间的“加价 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买 卖法律关系。约定垫资虽然实际起到了融资作用,但出卖人与买受 人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借款款项的交付,不应认定 该合同中存在借款法律关系。 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垫资期间的“加价 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该约定属于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期 限届满前垫资期内的货物价格的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价格条款。 对于当事人约定在付款期限届满后继续支付“加价款”、“资金占 用费”等款项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条款。同一买卖合同中,既约定有付款期限届满 前垫资期内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又约定有付款 期限届满后的“加价款”、“资金占用费”等款项的,应当区分认 定其性质。 买卖合同中的“加价款”或“资金占用费”等约定被人民法院 认定为价格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款项性质,告知当 事人垫资期间内的货物实际价格应当按照约定的货物价格与加价之 和计算。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请求变更 合同实际价格的,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当事人以抗 辩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直接审查实际价格是否过分高于约定价 格。构成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