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构思诉讼法制度更改(整理版)
构思诉讼法制度更改作者:杨阳单位:中共丹东市委党校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 诉讼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受案范围大小,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为在 多大程度上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
构思诉讼法制度更改 作者:杨阳单位:中共丹东市委党校 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 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受案范围大小,关系到行政机关的行为在多大程度 上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 是否得到有效保护。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就《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来看,所界定的可诉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这就致使 我国当前的一些行政争议案件不能进入行政诉讼法律程序,比如没有把抽 象行政行为和公益诉讼纳入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一点可以说是当前行 政诉讼法进行修改的最主要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可 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扩大受案范围:一方面,可以将原先受理案件范围规定 的列举方式转变为概括方式,将那些不能进入行政诉讼法履行程序的案件 进行列举;另一方面,可以规定除了国务院的行政行为之外,其余的行政 性行为都应当纳入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之内。近日,“北大版”与“人大 版”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相继面世,北大版的修改意见稿,用“行使 行政职权的行为”替代了“具体行政行为”。人大版提到,用“行政争议” 替代“具体行政行为”,有学者称“行政争议”这个提法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