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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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 (2009年版) 第一条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 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者破损皮 肤处,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 物唾液或者组织。 第二条按照接触方式和暴露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 三级。 接触或者喂养动物,或者完好的皮肤被舔为I级。 裸露的皮肤被轻咬,或者无出血的轻微抓伤、擦伤为Ⅱ 级。 单处或者多处贯穿性皮肤咬伤或者抓伤,或者破损皮肤 被舔,或者开放性伤口、粘膜被污染为Ⅲ级。 第三条狂犬病预防处置门诊的医师在判定暴露级别 后,根据需要,要立即进行伤口处理;在告知暴露者狂犬病 危害及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并获得知情同意后,采取相应处 置措施。 第四条判定为I级暴露者,无需进行处置。 第五条判定为Ⅱ级暴露者,应当立即处理伤口并接 种狂犬病疫苗。确认为Ⅱ级暴露者且免疫功能低下的,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