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适用
论《食品安全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适用 论《食品安全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适用在《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放在了同一条款中,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详细与具体,但对有关刑
论《食品安全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适用 论《食品安全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适用 在《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将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放在了同一条款中, 对行政责任的规定比较详细与具体,但对有关刑事责任只是概括性的写到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行政法的刑事责任条文与刑事法律的内容相分离,而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 人员往往只了解行政法的相关内容,对如何运用刑事法律不尽了解。这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 不知所措,只能盲目的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而司法机关在认 定食品安全犯罪时,也会运用《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但《食品安全法》中 的调整范围和相关概念内涵与刑事法律中的并不相同。这也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如何适用 《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带来了不便。如果可以理清《食品安全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 条款与刑事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对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实践都会有重要意 义,更好的处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1、目前《食品安全法》与刑事法律衔接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比《刑法》的调整范围更广泛,规定的食品安全犯罪仅 涉及生产、销售环节,对运输、贮存等环节没有详细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没 有具体规定,很难追究运输者与贮存者的刑事责任。食品行业监管的部门法在规定行政处罚 的同时附带性地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需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这在立法理论上就是 散在型立法方式。然而,这些在行政法律法规中概括性规定刑事责任的内容,却无法在刑法 典中找到具体的罪状描述和法定刑规定。导致在司法适用时,某些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的方式 不能完全跟《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时,刑法就无从适用。货值金额显然与生产、 销售金额是不同的,这对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带来了不便。《解释》扩大了对食品安 全犯罪行为的惩治范围。由于食品安全具有时代性的特点,现有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 本身就存在滞后性,现行刑法中的两个罪名仅仅规定了生产、销售两种行为方式。其次,行 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存在衔接上的困难。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适用两个不同的法律所需要承 担的不利后果,尤其在适用《食品安全法》和适用刑事法律分别需要承担后果时,即发生在 食品安全案件由行政执法想刑事司法移送市,这两种不同性质又联系密切的法律在衔接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