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4)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4)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那么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退回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或原单位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它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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