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操作规范行政审批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发布)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操作规范 行政审批条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 月25日发布)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 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 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 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 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 华”等字样。 申请材料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表;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