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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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例(全文)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最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平安管理条 例全文内容,提供应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xx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 xx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平安 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 生物平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 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 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平安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 生物平安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 动的生物平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 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平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 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平安标准。实验室应当符 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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