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仲裁裁决之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

国内仲裁裁决之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关键词]仲裁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不予执行裁决冲突立法建议 「摘要」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司法审查范围过宽,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内仲裁裁决之司法审查制度探究 [关键词]仲裁撤销仲裁裁决重新仲裁不予执行裁决冲突立法建议 「摘要」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司法审查范围过宽,审理程序缺乏明确的 法律依据,重新仲裁制度不够完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中,法院进行实体审查,且仲裁 裁决对之不能预先排除。两种司法审查制度存在重合和冲突,缺乏有机协调,笔者提出了修 改相关立法的建议。 对国内民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实行先裁后审制,本文不涉及)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为以 下两个方面:一是仲裁裁决前的监督,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 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审查并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仲裁裁决后的监督,即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1]司法审查既包括《仲裁法》第58条至61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也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 度。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定情形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 请,经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是否予以撤销的制度。 (一)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 争议的问题有二: 1、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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