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浅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所谓医疗损害赔偿纠 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 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 求的民事权益争议。以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标准,医疗损害赔偿可简 单分为医疗事故赔偿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正式实施,那么,对于医疗事故 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在该解释施行后,是参照适 用条例的规定,还是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中又产生了新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定继续适用,即构成医疗事 故起诉到法院的,赔偿问题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 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具体处理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时可适用 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只是规定了参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下发时, 人损司法解释尚未实施,现人损司法解释实施后,应当按照人损司法解释确定 医疗单位所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而不应拘泥于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规 定,即不论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都应按人损司法解释确定医疗单位应负 民事赔偿责任的大小,否则有可能出现同样的损害后果而所获得的赔偿却大相 径庭的现象,这对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极为不利的。 之所以出现上述争议,是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侵权行为法或一部专门性 的立法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 来调整完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显得力不从心。《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调整,而现实是对医患双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