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致其损害赔偿
合同工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致其损害赔偿 原告:闫丽霞,女,系长春市国际贸易公司电梯工。 被告:丰润县美达家具厂(下称家具厂)。 被告:黄文士,男,非机动车个体运输经营者。
合同工在履行合同义务时致其损害赔偿 原告:闫丽霞,女,系长春市国际贸易公司电梯工。 被告:丰润县美达家具厂(下称家具厂)。 被告:黄文士,男,非机动车个体运输经营者。 19948204 年月日下午时许,家具厂雇用黄文士及另一人搬运家具,在国贸中心三楼 抬床屉放至电梯时,床屉倒下,将在电梯内清扫卫生的闫丽霞砸伤。经长春市医院创伤治疗 l23836896.57 中心诊断,闫丽霞伤为、左侧横突骨折,住院治疗天,花医疗费元;后又在 38113969.06 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六一医院住院天,花医药费元。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 50006 医鉴定为伤残九级,应予保护医疗费元,确定医疗终结时间为个月。闫丽霞被砸伤 2500 后,家具厂支付给闫丽霞元。黄文士系非机动车个体运输经营者。原告闫丽霞以家具 厂为被告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家具厂的二人为家具厂搬家具,致我伤害。 20165.872558.443638.52 要求家具厂赔偿我全部医疗费元,伙食补助费元,误工工资元, 护理费及伤残补助费由家具厂承担。 被告家具厂答辩称:原告让我厂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我厂雇用黄文士抬家具,黄文士证 实当天在国贸中心电梯内已将货放好,而原告不小心将货碰歪,以致造成自己伤害。故不同 意赔偿。 「审判」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家具厂雇用黄文士及另一姓周的为其运家具, 在电梯内致原告闫丽霞损伤,对此损害后果,家具厂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家具厂所提原告 闫丽霞的伤是自己不小心所致,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96125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判决: 50002500 一、被告家具厂赔偿原告闫丽霞医疗费元(已付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