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后对照表(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规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