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资金管理措施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如下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避免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措施
森林防火资金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如下简称森林 防火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灾避免和扑救工作,参照财政 部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措施》财农〔〕70号及财 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 安排,核心用于森林火灾的避免、扑救等工作的专项资金,核心涉及 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森林防火物资储藏资金、森林航空消防 飞行配套费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一森林防火能力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加强市州、县市、 区、省直属单位森林防火基本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补贴经费。 二森林防火物资储藏资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县市、 区林业主管部门购买森林防火储藏物资的专项经费。 三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费,是指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 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措施》财农[]70号规定,由省级财政按比例承 当的森林航空消防飞行配套经费。 第三条省财政厅每十二个月根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 级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级财政森林防火项目专项资金本着“避免为主,积极 消防”的方针和属地和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