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一般技术规定》.doc
《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一般技术规定》(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城镇居民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特制定
《赣州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一般技术规定》 (试行) 1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二次 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城镇居民的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 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镇规划区域内100米以下(以室外地坪 标高开始计算)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 维护和运营管理。 1.3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水泵、储水设施、加压附属和消毒设备、 电气和自控系统、输水管线等相关设施。 1.4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运营管理应符合《二次 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 和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要求,同时应当符合本地供水相关规定, 不得影响市政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2基本要求 2.1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施工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 施工单位完成。 2.2 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封闭管理。其供水管网、储水池 (箱)、水泵、控制系统、供电设备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 设施混用。 2.3 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交付。 2.4 在施工图设计前,设计单位应会同当地供水企业共同确定二 次供水设计方案,经供水企业审查并书面确认后,方能进行施工图设 计,以确保二次供水不对市政供水管网供水安全产生影响。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