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

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 北京分公司家庭财产保险条款通用 第一章 可保财产 第一条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家庭财产均可做为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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