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确认中的问题及其解决
15 第页共页 国家赔偿确认中的问题及其解决 一、国家赔偿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实体法为主,程序法为辅的 法律,其关于确认的规定只有第9条、第20条两条。为弥补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级法院多年司法实践经验,制定并通过了《关于 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司 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作了规 定,但对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机关违法侵权行为的确认缺乏统一 明确的规定。这不仅使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难以实现,也给实际工作 带来很大不便。从国家赔偿法中散见、零星的程序规定看,确认主要 存在以下问题: (一)违反程序正义原则。国家赔偿法将确认违法和赔偿合而为 一,即由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和自己查明的证据直接做出违 法与否的确认,并以此为基础作出赔与不赔的决定。尽管司法解释将 确认基层法院违法的案件上调至中级法院受理,但其他机关以及中级 以上法院内部仍存在“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既当运动员又当 裁判员”现象,无法保证确认的公正性。这种将确认程序纳入赔偿程 序并由自己确认的做法,违背程序正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