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管理规定

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合同管理工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内蒙古中西部片区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体工商户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四条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订立合同的 能力,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依法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六条合同履行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应当 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七条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原合同的约定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合同变更内容应当明 确,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处理合同终止 后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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