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综合医院中医设置标准 精品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XX〕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 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的通知 20XX6 国中医药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 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各地要将中医临床科室的设置纳入综合医院考核评价内容,切实加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作为医院的一级临床科室。 5% (二)设立中医病床,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标准床位数的。具备一定规 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 3 (三)设立中医门诊,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个,二级医院 2 不少于个。 二、人员 0.40.4 (一)每床至少配备名中医类别医师和名护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