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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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简讯 200811 年月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比《劳动法》而言,对用人 单位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权义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各单 位的用工管理也因此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用工风险。 一、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过去,不签劳动合同有可能逃避一些法定义务、降低用工成本,而用人单位 只需承担按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小额的罚款等等很轻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以下风险: 1、 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3、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 试用期期限的调整,试用期薪酬的明确: 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 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及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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