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对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承诺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和《公证程序规则》对具有强 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都有“债 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 行的承诺”的规定。《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公证的以给付为内 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 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公协 五届理事会五次会议通过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 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第六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具 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债权文书中应当载明当债务人(包括担保 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等等。 表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是公证机构赋予债权 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以及该债权文书能否得以强制执行的必不可少的先决 条件。债权文书或其附件(包括补充条款、承诺书)中没有债务人愿意接 受强制执行承诺的条款,公证机构即不能对该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款合同作为《联合通知》规定的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的范围,所以对民间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该合同中理应有借 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条款。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