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一) 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

处方、病历书写规范制度 (一)处方权限 1、在职各级医师的处方权,需经主管院长批准,通知药房,有处方权医师 应将本人之签名留样字于药房。 2、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 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开方取药。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或经院领导批准授予麻醉药品处方 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 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4、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不合格的处方、乱开方、滥用药者, 药房有权拒绝发药,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二)处方书写 1、处方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字迹清楚、项目书写完整,药名、 剂型、剂量、单位、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 处签字,处方年龄项应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2、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如因医疗需要, 剂量超过药典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3、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以及每次 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4、每张处方仅限1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5、西药处方每一药品须另起一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与普通药品。 (三)处方限量 1、普通药以3日为限,对某些慢性疾病或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7日量, 如超过7日量须经主任或院长批准。 2、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第一类精神药 品每次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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