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信息网安全边界接入平台管理规定
公安信息网安全边界接入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公安信息网边界接入的安全管理, 确保公安信息网与外部网络、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 享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公安信
公安信息网安全边界接入平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公安信息网边界接入的安全管理,确保 公安信息网与外部网络、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安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 XX 全规范》(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边界接入范围: (一)社会类接入:公安机关向社会与行业有关单位采集、互 通以及提供共享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及终端。 (二)党政军部门接入:政法部门以及其它国家机关同公安机 关互通、提供共享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及终端。 (三)公安驻地外接入:公安机关内部用户因特殊工作需要, 从公安驻地外部接入公安信息网工作或交换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 网络及终端。 (四)社会请求服务类接入:公安机关在政策、法律法规等政 策的许可下向社会人员提供便民服务的接入。 第三条 管理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安部要求,边界 接入平台由指挥中心建立,统一归口指挥中心和本辖区的对外业务 应用接入(各派出所没有建设平台的接入县级平台),实现公安信 息网与外部网络的信息可控共享。 (二)坚持“统一建设标准”的原则。公安信息网边界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