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合格证实施办法

附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实施办法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项目编码:426畜牧01;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中华

附件: 动物防疫合格证实施办法 一、 42601 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项目编码:畜牧; 二、 审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 ( 73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四 199961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年月 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5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县畜牧局 四、许可决定机关:县畜牧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县动物防疫 监督检验所申请。 六、行政许可条件: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 以及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场所的设计图纸、选址布局、建筑、设 施设备用具等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动物饲养场,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孵化场,屠宰场(厂、 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 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五至 十条的防疫条件。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应符合第十一条 的防疫条件。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源性 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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