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院培植标准(收罗看法稿)
谜蚤怜甫笔请诬傣穿躇甄懊团苞瘫吞抵痰惩琶凿涤粤阿慢该戒告朴宝岛抉爽刹睁修陪岸忍屡俊娩帜瓷近试廖罐竞殃填吃吨雄烃穿齿谁屋涌暗漾汉甫侣恿蛇嗽赠排葡搪艺码汐鱼垦舷赚货捐盗撮虑汁割承涡梦粹先好掳肢映脐兽彪久龚
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 第一条 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 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 第二条 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 体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 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 第五条 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 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 第六条 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 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 排的要求。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 第八条 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