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

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 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 ———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 翟  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浙江 杭州 

— 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 景 论计划生育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 ——— 以我国人口政策调整为背景 翟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浙江 杭州 3100 08 摘要:现有计划生育公法理论无法应对中国人口政策即将到来的 调整,需要新的解释方案:中国宪法文本中的计划生育兼具权利和义 务的双重属性,包括作为社会权的计划生育权、作为社会福利义务的 计划生育义务。作为社会权的计划生育权与作为自由权的生育权不 同,计划生育义务并非强制性义务。计划生育权的实现以公民履行计 划生育义务为前提。社会抚养费制度应依据计划生育的双重属性进行 理解和 也能为今后人口政策转向提供正当调整。计划生育的权利义务双 重属性不仅可解释现行计划生育制度, 性和具有弹性的调控工具。 关键词:计划生育权 计划生育义务 社会权 社会福利 义务 社会抚养费 “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及其频繁引发的事件,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 广泛关注的焦点。而据学者统计: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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