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
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 内容 提要] 混合过错既是侵权法的概念,也是合同法的概念,大陆法系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民法依原苏联民法 理论 将其称之为混合过错。侵权
—— 混合过错的法律后果小议过失相抵规则 [] 内容提要混合过错既是侵权法的概念,也是合同法的概念,大 陆法系称之为与有过失,英美法系称之为共同过失,我国民法依原 苏联民法理论将其称之为混合过错。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 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 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它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形态,其法律 后果是过失相抵。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 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则。它通常被称为损害赔偿 之债的原则,与损益相抵并存,无论是在侵权法中,还是在合同法 中,只要成立混合过错,便发生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实行过失相 ,,, 抵原则应当通过过错的比较和原因力的比较在此基础上依比例确 , 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责任比例依此减轻加害人的责任,并且,法院 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而依职权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 关键词混合过错过失相抵共同原因不当行为比较过错原因 力 一、问题的提出 199189(1991)1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年月日以民他字第号复函,对 混合过错作出过司法解释。该批复性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例是赵正 3 诉尹发惠侵权赔偿案。受害人赵正,系岁男孩,加害人尹发惠, 40 女,云南省某县职员,岁。赵、尹两家居在同一宿舍区,相距不 19891126 远。年月日下午,尹到开水房提开水回家准备给她的孩 子洗澡,当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汇合处,因提不动,遂将 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放下,另去找扁担。这时侯,赵正从外面玩耍 回家,倒退着行至水桶旁,被水桶的耳子刮着毛线裤,跌人开水桶 28%Ⅱ 中,致使赵正左背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面积为,深度为 Ⅲ“ 一度。该批复性司法解释认为:尹发惠的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 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 ” 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 上述司法解释也说明了侵权行为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应按过失相抵 的规则来进行责任分担. 二、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侵权行为法上所说的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 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也就是说, 如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混合过错。我 131 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确认混合过错责任的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