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研究论文

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研究论文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WTO国际贸易行政法院 论文摘要:中国入世时承诺如果国际贸易中一方初始上诉权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那么在所有情况下,应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

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WTO国际贸易行政法院 论文摘要:中国入世时承诺如果国际贸易中一方初始上诉权是向行政机关提 出的,那么在所有情况下,应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这意味着我国所有 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享有终 局裁决权。按目前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明显与入世时承诺不符。而由法院承担 司法审查职能,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 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 际贸易行政法院实施。 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 我国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 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 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 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 的,井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 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 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则 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 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 上诉的任何权利。” 1.2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 随着中国贸易实力的增强,中国和别国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针对中国的贸易 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 疫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于进口贸易摩擦,我国国际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 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以《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我国公平的贸易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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