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

党员、监察对象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期间,涉嫌违纪党员、监察对象有以下 权利和义务: 1、陈述权。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 2、申辩、作证和辩护权。实事求是地进行申辩、提供证人为 己作证、委托他人为己辩护。 3、对处分决定及所依据的事实材料的见面权。 4、对党纪政纪、法规政策及有关事项等的知情、咨询权。 5、对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权。 6、有权要求与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回避。 7、有权对案件查处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 员的违纪违法事实。 9、核对谈话笔录等文书并可提出补充或改正意见。对各种 笔录及扣缴清单、送达文书等确认无误后,应签名或盖章。 10、不得出具伪证或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不得与 有关人员串通、打击报复他人及有其他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 11、依法接受有关调查措施,履行已生效的处分决定。 12、依法行使权益,遵守案件查处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的 第1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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