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 , 所消防监督检查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及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十小场所履行 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铁路、交通运输、民航、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可参照本规 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派出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履行消防监督 检查职责,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每个单位应当每 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及时依法查处消 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参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监督范围内的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