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函

协商函协商函  协商函(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请示》(浙政〔XX〕27号)收

协商函 协商函 协商函(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海关升格为正厅级直属海 关的请示》(浙政〔XX〕2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 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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