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考核考勤制度

民政局考核考勤制度 为加强,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那么,全面、客观地评价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制订本。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一律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上午8

民政局考核考勤制度 为加强,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那么,全面、客观地评价 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制订本。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一律不得迟到、早 退或缺席。(上午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2:30上班、5: 30下班)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递交请假 条。请假时,班子成员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各股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两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及三天以上的,一律由局主要领导审 批。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的,要以委托或委托他人的形式请假,并在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 续。 (三)考勤登记由综合股和纪检监察室负责,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制,一旦发现有早退、迟到或脱岗现象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 视为旷工。旷工一次从年终奖金中扣除100元,累计计算,扣完为 止。 (四)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带薪公休假,工龄5—10年 的,每年可休假7天;工龄10—15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15 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一般工作人员公休假由分管领导签署 意见,主要领导审批,综合股备案;班子成员公休假由局主要领导审 批,综合股备案;主要领导公休假由、政府审批,组织部门备案。公 休假原那么上不跨年度使用,公休假人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数的 '1/10,遇有特殊情况或工作任务不能按计划公休的,过后安排补休 (休假日期不按年度累计计算)。 二、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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