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 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 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术评价与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工程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设 计文件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 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设计应当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综合效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 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专业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由所在市(地)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省 属单位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查。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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