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浙江高院民二庭 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1、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中,判断项目经理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否对建筑施工

浙江高院民二庭 关于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纠纷的疑难问题解答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时,总体要求是什么? 1 在审理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案件中,判断项目经理等人实施的行 为是否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效力时,要按照准确界定职务行为,依法认定 “ 表见代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的思路,从该行为是否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明 ” 确授权(委托代理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代理行为),是否构成 表见代理三个层面依次进行审查。构成委托代理、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的, 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同时,在案件审理中也要加强 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审查,防止部分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损害建 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项目经理行为构成职务行为? 2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 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工程项目 施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 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项目经理既不同于建筑施 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同于建筑施工企业普通的内设部门负责人,对 工程项目施工活动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 我 们 认 为 , 认 定 项 目 经 理 的 行 为 属 于 职 务 行 为 一 般 应 满 足 身 份 要 素 、 名义要素、权限要素三个方面的要件。身份要素,是指项目经理与建筑施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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