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 压、净水设施,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二次供水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 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施工的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的卫生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设计进 行施工,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二次供水设施与水接触的材质、涂料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设施竣工的卫生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清洗、消毒和调试。房屋竣工验收 时,应当包括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方可使 用。 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 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 (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 (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 (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 (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