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费用控制办法7
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控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促进我市新农合
晋中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控制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 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维护参合农民利益,促进我市新农合 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机构医药费用管理若干意见》(卫办农卫发[2005]243号)、《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卫[2008]5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用药费用控制 第三条严格控制用药范围。村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 录》,乡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限定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山西 省补充目录》,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 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第四条严格控制处方用药量。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处方中的药品使用 要与临床诊断相符合,药品种类不超过5种,抗菌药物不超过2种。门诊次均费用乡 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元,村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0元。住院患者单张处方用量 不得超过3日量,出院病人口服带药(与住院疾病相关)不得超过7日量,慢性病最长 14日量,并记录在病历中。禁止出院携带静脉滴注药品,违反规定的,从垫付款回拨 资金中扣除。 1 第五条严格控制限用药品的使用。临床医师在保证患者救治需要的前提下,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