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机构,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职业培训学校平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民办职业机构,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国家机构除外)和个 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资格、职业 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 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 (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定资产五 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 级)职业(工种)培训的(以下简称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固 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教材和 健全的规章。 (四)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 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