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4、《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科学研
4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令第2号,1988)及有关规定,为加强实验动物管理,保障科研工作需要,提高 科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实验动物工作有关的 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 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 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 负责检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为许可证的管理 提供技术保证。 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认证按照《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 财字[1997]593号)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 尚未建立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委托其他省 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实验动物质量及相关条件的检测,且必须由委托方 和受委托方两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签定协议,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 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 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 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 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