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物流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员工离职、免职、资遣办法(doc)
员工离职、免职、资遣办法第 一 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办理。第 二 条:离职、免职之规定: (一)经(副)理级以上人员应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会呈总经理核决后始准离职。
员工离职、免职、资遣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离职、免职之规定: (一)经(副)理级以上人员应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会呈总经理核决后始准离职。 (二)前项人员之外各级正副主管,应于二十日前提 出申请会呈副总经理核决,转报总经理后始准 离职。 (三)前二项人员以外之一般人员应于十五日前提出 申请,会呈经理核决,转报副总经理后离职。 第三条:资遣之规定: (一)本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资遣人员之一 部或全部: 1 ()因公司营运政策需要精简又无适当工作 可供安置时。 2 ()员工对于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3 ()员工惟患急性传染病,有传染之卢者。 (二)资遣员工预告期间规定: 1 ()服务满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 预告之。 2 ()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二十日前 预告之。 3 ()服务满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